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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须知
时间:2022-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来访须知

  一、来访(举报)者到本院接待举报室反映问题,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秩序和纪律,听从值班人员的安排,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接待,不要在室内喧哗和到处乱跑,以免影响机关办公。

  二、来访(举报)者要自觉爱护公物,维护室内外公共卫生,不要随地吐痰、乱写乱画、乱扔果皮烟蒂、纸屑等杂物。

  三、来访(举报)者在举报谈情况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借举报之机诬陷好人,一经查实,来访者要负法律责任。

  四、来访(举报)者在书写举报材料和申诉状时,必须用碳素或兰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和复写纸书写,使之合乎规范,便于入卷存查,五、来访(举报)者对我院控申科所作的接待笔录,经宣读或本人亲自审阅后,认为记录属实无误,在接待笔录上签字盖章,如有差错可由本人亲自改正。

  六、来访(举报)者来院举报申诉问题时,提倡用真实姓名。如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向接待人员提出者,则尊重来访举报人的意愿。

  七、来访(举报)者对其举报申诉的问题,要求为其保密,接待人员要认真负责按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来访(举报)者所举报申诉的问题,我院依照相应工作程序办理,来访接待者必须听从执行,如有意见,可以提出,进行改进。

  九、来访(举报)者不得利用来访举报之机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制造事端,滞留纠缠、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十、对来访(举报)人,举报罪案经查证属实,可酌情给予奖励。

  十一、来访(举报)人员的食宿和路费自理。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保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另有规定的除体)。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投诉指南

  一、公、检、法受理以下案件: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以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案件,都由公安机关受理。

  二、县纪委受理以下案件:对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规、以权谋私、败坏党纪党风行为的检举控诉和党员对其所受处分的申诉。

  三、县监察局受理以下问题:检举指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县委任命、聘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违法乱纪行为的问题。

  四、县司法局受理以下问题: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群众调解委员会成员在调解民事纠纷中的违法乱纪问题。

  五、县信访局受理以下问题: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问题。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须知

  一、刑事赔偿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反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反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三、赔偿义务机关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等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告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民事行政检察部业务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监督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2.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由民事行政检察部直接办理。

  二、立案

  1.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一)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提出抗诉;

  4、提出检察建议;

  5、终结审查;

  6、不支持监督申请。

  四、回复

  1.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2.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3.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原则上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形的应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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